经查,当事人伊水蓉(女,汉族,1989年3月6日生)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赤岗村委会沙塘、上寮、潭尾等经济合作社的土地进行违法建设,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437㎡,实地已建成20间简易棚屋,总占地面积143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37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横荷罚告字〔2024〕22号);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横荷罚决字〔2024〕2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横荷催告字〔2025〕1号),再次责令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5月15日清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5)粤1803行审361号,准许本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横荷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16日